黄山市屯溪区延安路4号电教馆区域一商业用房租赁(二次)交易公告
- 挂牌公告
- 澄清公告
- 候选人公示
- 成交公告
- 合同见证
黄山市屯溪区延安路4号电教馆区域一商业用房招租公告(二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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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项目名称 |
黄山市屯溪区延安路4号电教馆区域一商业用房租赁(二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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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项目编号 |
CQJJ2024-01-0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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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委托方 |
黄山市文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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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交易监管部门 |
黄山市文创小镇支部委员会 18155962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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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公告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12月13日9:00始至2024年12月23日17:00止。 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年12月13日9:00起至2024年12月24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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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
出租标的 |
所在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首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黄山市屯溪区延安路4号电教馆区域二商业用房 |
1-4 |
砖混结构 |
1638.36 |
9 |
46 |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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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坐落位置:黄山市屯溪区延安路4号; 2.标的权属情况:1.国有土地使用证:黄国有2005字第4165号、黄国有2005字第4166号;2.房地产权证:房地权黄(昱)字第30712B1号、房地权黄(昱)字第30713B1号;。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租赁区域测绘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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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租金支付方式 |
1.租金每12个月支付一次,第一年、第二年租金不变,第三年至第五年分别在上一年租金的基础上每年递增2%,第六年至第九年分别在上一年租金的基础上每年递增3%。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享有1个月免租期(租期内)。 2.履约保证金为38333.3元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提交,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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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房屋的证载用途为:仅限酒店经营业态 。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因承租人经营业态等自身原因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招租用途,导致租赁合同不能继续的,委托方有权终止租赁,因招投标产生的费用及其他全部损失承租人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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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报名及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自然人报名及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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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对意向承租人的特别要求 |
(一)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报名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房屋出租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三)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及与他人合作经营。 (四)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五)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六)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七)《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八)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九)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十)特别说明: 1.为防止噪声污染引起的投诉,本项目装修时间为10点-15点,同时装修过程中须采取降噪处理。 2.承租人在装修期及运营期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3.租赁区域的地下停车场通道已整体租于他人,承租人禁止使用且不能以其他理由阻碍他人正常使用。 4.租赁区域的配电房设计、安装非出租人出资建设,本次项目承租人在装修期及运营期用电须征询出租人及出资建设方同意。 5.租赁区域内消防设施设计、安装、布置及报批非出租人出资建设,本次项目承租人在装修期间和后期运营期间不得擅自更改,承租人使用须征询出租人及出资建设方同意;如因承租人原因造成违法违规等不安全因素由承租人承担法律责任。 6.租赁区域的电梯设计、安装非出租人出资建设,本次项目承租人在装修期及运营期使用须征询出资建设方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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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承租人确定方式 |
本项目采取网络动态报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项目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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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承租人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网址:https://www.ahcaee.com/TPBidder )。参考手册下载-产权交易-产权竞价类项目竞买人操作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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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交易保证金支付方式及处置方式 |
1.登录: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网址:https://www.ahcaee.com/TPBidder )。 2.点击左上角“招标公告”-“产权”-》选择项目点击“我要报名”-》同意“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提交“竞买申请书”-》点击“生成子账号”按钮,-》须通过基本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点击“保证金查询”-》点击“缴纳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支付0”等字样,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支付0”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51-63353673、4009980000)进行反馈。 3.竞价结束后,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其他未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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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投标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2.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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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竞价程序 |
1.登录: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网址:https://www.ahcaee.com/TPBidder)进行竞价。 2.本项目竞价阶梯 2000 元每年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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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365号滨湖卓越城A2座;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承租人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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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365号滨湖卓越城A2座,联系电话:0551-63353101。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为公告发布截止前五个工作日。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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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首年首月租金的10%,单笔服务费不低于500元。 收款信息: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账号12187001040061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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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其他说明 |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www.ahcaee.com/),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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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联系方式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韩 工,联系电话:0559-254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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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王 工,联系电话:0551-63353673;(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365号滨湖卓越城A2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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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
17718199027 |
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件1: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网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本项目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4)设置多级优先权时,行权级别不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级别高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行权级别相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行权时间在先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及延时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成交人。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
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
附件2:
黄山市文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甲方: 黄山市文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丙方:
甲方为本合同出租房屋产权人黄山市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负责对出租房屋进行运营管理。甲方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交易工作的通知》(黄政办秘【2022】50号)文件要求,通过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平台进行公开交易,乙方为甲方的唯一确定承租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丙三方就房屋租赁事宜,经公开招租程序,订立本合同。
租赁房屋及用途
1.1 租赁房屋坐落于延安路4号,建筑面积(计租面积):1638.36平方米,房屋租赁用途:只限乙方在甲方备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经营业务,房屋结构:砖混结构,配备设施设备及附属家具、电器等情况:如有详见附件,具体使用方式及相关费用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乙方必须按照房屋租赁用途使用租赁房屋,否则造成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2 甲方按房屋拆除后状态交付乙方,乙方确认已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对租赁房屋进行了实地踏勘,同意按拆除后状态接收房屋,保证在执行本合同时对上述计租面积无异议。乙方自行办理使用租赁房屋所需的包括消防许可在内的全部证照。乙方在经营中,须保证无易燃易爆危险设备,无散发浓烈刺激气味气体,符合环保标准。
1.3 乙方须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件复印件报甲方备案。
租赁期限及续租
2.1租赁期限玖年壹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2 租赁期,乙方享有1个月免租期。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免租。
2.3 租赁期满,本合同自行终止;若乙方有续租意向,应在租赁期限届满1个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租金及相关费用
3.1 首年租金按 元计算,第一年、第二年租金水平不变,第三年至第五年每年递增2%,第六年至第九年每年递增3%。首年月租金 元,首年实际应交租金 元。
3.2 租金支付方式为一年一付,遵循先支付后使用原则,乙方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7日内将首年实缴租金 元支付至甲方账户。之后年度租金须在上一周期结束前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至甲方指定账户。
3.3 租金由乙方到甲方财务部门办理或通过银行转账汇款的方式缴纳至甲方如下指定银行账户。甲方在租金到账后向乙方提供国家税务部门监制的有效凭证。
账 号:223015486241000002
账户名称:黄山市文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徽商银行屯溪阳湖支行
3.4 乙方按一个月租金数额标准即人民币 元向甲方支付租赁押金,租赁押金与租金同步支付给甲方。甲方应于收到乙方租赁押金后的7日内开具租赁押金收款收据给乙方。在乙方未发生违约事由且向甲方交清合同约定各项费用的情况下,甲方于合同终止后的三十日内将租赁押金余额无息退还乙方;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没收租赁押金。
3.5 乙方所产生的水电费,水、电、网络报装及用电增容费,政府税收规费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按要求直接向相关部门按时缴纳。老街社区居委会在原电教馆配电房接电,每月使用电费按我公司核算后开具电费分割单,直接交乙方。
3.6 乙方在租赁期间未按时支付租金等任一相关费用,经甲方两次书面催缴未果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支付拖欠的费用、违约金以及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甲方采取锁门等措施不视为违约,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3.7 在乙方退出后,甲方有权立即对基地进行重新招商或自行运营,乙方不得进行任何干扰或阻碍,并积极配合甲方与新的承租方进行交接工作。
交付
4.1 双方签署本合同并且乙方按约定支付租赁押金后,甲方于三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若乙方未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甲方有权顺延交付时间,但租赁期限不顺延。
4.2 乙方应于前款约定的交付日到甲方处办理交接手续,逾期办理的视为租赁房屋已于约定交付日交付乙方使用。自租赁房屋移交之日起,因乙方未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导致的租赁房屋损毁、灭失,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均由乙方承担。
装修和改建
5.1 乙方根据实际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潢装饰、修建改造、及安装必要设施设备等(以下统称装修),必须向甲方提交装修方案,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及政府有关部门许可(如有法律要求),装修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本合同因解除、期满、无效、撤销等原因不再履行时,装修可拆除部分,乙方无条件拆除,但拆除不得对租赁房屋造成破坏;装修不可拆除、不可移动部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拆除、移动,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无需向乙方补偿任何费用。
5.2乙方在装修活动开始前,应当按照租赁面积*16元/㎡的标准向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交付装修保证金人民币26213.76元。装修完毕,经甲方审查确认装修对建筑没有损害后,甲方于七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装修保证金余额给乙方。
5.3 乙方对装修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后续一切事宜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因乙方装修产生的纠纷及责任由乙方独立承担。甲方同意乙方装修方案,并不代表其同意对装修产生的任何纠纷、损害及损失等负责或承担责任。
5.4 乙方的装修作业不得影响该房屋整体建筑的主体、框架结构(包括但不限于外立面及承重部分)及配套设备,不得影响防火系统、消防、安全通道。当施工过程会产生火花、高温时,必须事先告知甲方,在保证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方可组织施工。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5 装修工程应尽量封闭作业,装修过程中不得产生较大的噪声、粉尘、刺激性气味,不得在该商铺外的共享部分堆放装修材料及作业产生的废弃物等。装修期间应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干扰或影响邻近房屋的使用。装修垃圾须按相关部门要求自行进行清理。装修施工建筑垃圾清运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6 乙方装修作业需进行环保、卫生、消防等验收的,由乙方自行负责该等工作,并在取得许可或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5.7 乙方及施工人员必须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施工管理规定。装修期间,乙方应委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及相关的协调工作,服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安全文明施工,如在上述施工、安装过程中因乙方原因致使自身、甲方或第三方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的,乙方应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转租、分租和出借
6.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的全部或部分。
6.2 乙方确有正当理由须转租房屋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由甲方审批后,甲方可与乙方协议提前终止该租赁合同,并由甲方重新核定租金标准与新承租户另订合同。原承租户与新承租户就店面装修、货品处理等可自行达成协议,由此产生的任何争议与甲方无关。甲方对原承租户的装修费用等不予补偿,新承租户在合同到期后也不得要求甲方给予装修等补偿。
6.3 次承租人对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须赔偿甲方损失,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7.1 甲方权利义务
7.1.1 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及相关费用。
7.1.2 甲方根据乙方在经营中需要,向其提供租赁房屋的相关资料。
7.1.3 甲方配合乙方对现有区域内部装饰物进行拆除,具体拆除区域甲乙双方协商,相关拆除费用由甲方负责。
7.1.4 乙方如对房屋进行室内外装修,须向甲方递交书面申请,待甲方及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施工。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
7.1.5 租赁期间,甲方或其授权人员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情况,装修装饰,消防卫生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如不符合标准,甲方可向乙方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乙方需在甲方给予的期限内整改完毕。经甲方两次书面通知后,如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1.6如遇火灾、水灾或其他重大灾害等紧急情况,甲方及其代表有权未经乙方同意进入租赁房屋处理并保护财物。若由乙方原因造成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7.2 乙方权利义务
7.2.1 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使用该楼宇,依法经营;不得在该楼宇内存放危险品、违禁物品或从事违法活动。因乙方工作人员从事非法活动或擅自以甲方名义从事任何活动造成的任何后果,均与甲方无关;由此对甲方名誉造成影响和危害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索赔,赔偿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当年3个月的基本租金。
7.2.2 乙方应自行取得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各种行政许可及批准(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消防及环保合格证)。
7.2.3 乙方自行承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及其他经济或法律责任。
7.2.4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其他非甲方或第三方原因,造成该楼宇及其附属设施遭受损坏或造成甲方、第三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必须及时予以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因延误维修而造成甲方或第三方遭受损失的,亦由乙方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7.2.5 乙方对甲方正常的房屋安全检查和维修应给予协助,因维修原因须临时搬迁的,乙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阻延甲方维修而使甲方或第三方遭受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7.2.6 乙方在租赁期间需积极配合消防、卫生等部门的检查,如不符合标准,需无条件整改并承担一切相应后果。如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2.7 乙方对所承租的房屋外立面有维护责任,且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擅自破坏房屋外立面,不得在租赁房屋结构外墙、天花板、外立面安装任何附加物。
7.2.8 甲方提交乙方信息、数据和文档,乙方不可泄露给第三方(除依照相关法规需要对外公布的信息之外)。
第八条 合同终止与续期
8.1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起3日内返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2 如乙方逾期搬离,应每日按月租金10%标准向甲方支付占用费。逾期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对乙方留置物品自行处理且不予任何补偿或赔偿,乙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干涉或要求返还相关财物。
8.3 若乙方欲于合同期满后续租,应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8.4 本合同终止,乙方应于终止日前结清租金水电费等各种费用,乙方搬离前有拖欠租金、水电费或有未尽其他义务的,甲方有权从租赁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乙方逾期交纳租金、水电气等能源费用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每日按逾期总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5日甲方可停止该房屋的水电供应和控制该房屋的物品,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乙方租赁履约保证金,追收逾期租金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实际给付日)。
9.2 乙方非因法定或约定事由无故解除本合同,或因乙方违约或发生本合同9.3条第二款之原因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乙方租赁履约保证金抵做惩罚性违约金,甲方不予返还,乙方已完成装修装潢装饰等无偿归甲方所有。
9.3 乙方违约,经甲方要求书面要求改正后,未能在甲方要求期限内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9.3.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9.3.1.1 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9.3.1.2 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9.3.1.3 因自然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灭失的;
9.3.1.4 因政策性因素导致国有资产产权转移的;
9.3.1.5 市一级政府政策调整需要提前收回房屋的。
因上述原因而解除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
9.3.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9.3.2.1 未按照房屋设计用途使用租赁房屋的;
9.3.2.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或经营业态的;
9.3.2.3 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9.3.2.4 转租、分租、出借、转让该房屋或以合作等其他方式将该房屋让与他人使用的;
9.3.2.5 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9.3.2.6 逾期15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或租金的;
9.3.2.7 对甲方存在隐瞒或提供虚假的公司或个人基本信息的;
9.3.2.8 乙方多次受到行政处罚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9.3.2.9 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之义务的。
因上述情形解除租赁合同,乙方在租赁房屋内添置的装修装饰资产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甲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时,本合同解除。
9.4 因乙方违约致使甲方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纠纷的,甲方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管辖法院
10.1 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其它
11.1 本合同一式 肆 份,自甲乙丙三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甲方执贰份、乙方和丙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11.3 本合同和补充协议中未约定的事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11.4 甲乙丙三方指定以下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为本合同项下各方联系方式,同时作为各方司法送达地址。
甲方指定联系地址: 黄山市屯溪区迎宾大道52号;联系人:黄山市文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 0559-2541881 。
乙方指定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丙方指定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一方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其他各方,否则任一方向上述指定地点或者联系人、联系电话发送通知的,视为已经送达。
11.5 丙方为乙方在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如有)项下的全部义务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乙方义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