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文交所文潮集市平台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文交所文潮集市平台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文潮集市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制订本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条 平台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用户在参与本平台前应当充分理解并接受本平台制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则、公告、通知等文件,充分认识和自愿承担交易的相关风险。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台组织的商品交易、提货、结算、信息服务等所有业务活动,所有参与平台上架交易的用户、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交易标的
第五条 本平台交易标的为文化商品类实物产品,具体分类为:
(一)潮流玩具;
(二)文创产品;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文化商品。
具体内容以本平台公布为准。每个交易标的的上架信息包括产品名称、产品规格、产品单价、产品数量、产品上架流转期限和退市信息等。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六条 本平台向通过审核的发行方提供销售和流转交易指导,发行方应向本平台提交产品上架申请,通过本平台的上架申请审核后方可上架。
第七条 拟上架的产品经本平台办理审核登记后在本平台官网或其他相关媒介发布产品上架公告。发行方在本平台展示产品的相关情况,以便买家了解产品的特点和价值。
第八条 本平台对申请注册的用户实行实名认证制度,申请注册的用户为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用户应当对其向本平台提交的全部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
第九条 用户不得在本平台进行以下行为:
(一)利用技术手段干扰平台正常运行,如恶意攻击、病毒传播等;
(二)参与赌博、洗钱、贩卖违禁品等违法活动;
(三)通过虚假交易、内幕交易、恶意炒作、刷单、刷好评等手段操纵市场;
(四)发布、传播违法信息,如色情、暴力、恐怖内容等;
(五)诈骗活动,如虚假宣传、诱骗他人支付等;
(六)使用自动化工具(如脚本、机器人)进行交易或操作;
(七)违反平台关于用户账号使用的规定,如多账号操作、账号租借等;
(八)其他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本平台规定或扰乱本平台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平台对用户通过账户代码和交易密码管理。用户应对自身的账户安全负责,妥善保管好账户代码、交易密码、证件号码、手机号码、银行卡号、银行支付密码等重要信息。用户的账户代码和交易密码为该用户的电子签名,任何通过用户账户代码和交易密码登录本平台系统进行相关业务行为均视为用户的独立行为,该行为由用户负全部责任,与本平台无关。
第十一条 本平台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00-16:00,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本平台另行公告的时间除外。交易时间内因故暂停交易,不作顺延。非交易时间用户也可进行委托挂单和提货。根据平台的交易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本平台有权调整全部或部分上架产品的交易时间。
第十二条 当日16:00仍未达成交易的挂单申请,不作撤销处理,该挂单仍可参与下一交易日的交易。
第十三条 产品的流转期限在公告中注明,平台有权对流转期限进行调整。具体见平台公告。
第十四条 用户购买前须填写收货地址。流转周期内用户可随时申请提货;流转到期5个工作日,用户若未提货,发行方将按用户提供的地址直接发货。
第十五条 上架产品流转的最高价格、最低价格在公告中注明,平台有权对最高价格、最低价格进行调整。具体见平台公告。
第十六条 产品的单日涨跌幅在公告中注明,平台有权对单日涨跌幅进行调整。具体见平台公告。
第十七条 平台有权对单个用户单个品种持有量或持有产品总量或持有产品总价值进行限定。具体见平台公告。
第十八条 买家采用全额货款的方式进行委托挂、摘单。
第十九条 卖家可将账户内的产品进行上架销售,自行选择挂、摘单。
第二十条 平台允许用户既是买家也是卖家。
第二十一条 买家拟买入产品时(挂、摘单),应确保账户内具有满足该笔订单的资金,然后才能进行买入产品的委托操作(挂、摘单)。委托提交后,系统将冻结用户账户内对应数量的金额。对于未能成交的委托,该款项在用户撤单后将予以解冻。
第二十二条 卖家卖出产品时(挂、摘单),应确保其账户内具备同等数量的产品,委托提交后,系统将冻结对应数量的产品。对于未能成交的委托,该产品在用户撤单后将予以解冻。
第二十三条 针对可以流转的产品,在公告中注明,买家买入产品订单成交后,可提交产品卖出申请。产品买入后下一个交易日,用户方可卖出。
第二十四条 用户提交订单申请指令时应包括:交易账号、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产品名称、订单方向等。
第二十五条 用户挂单指令发出后且交易尚未达成前可以自行撤销。参加交易的挂单,若一笔申请不能一次性全部成交,未能成交的部分将继续参加交易。
第二十六条 用户根据自己的买卖需求,可以通过挂单或摘取对手方挂单的方式进行交易,平台不实行电子撮合、连续竞价。
第二十七条 买卖双方根据委托的交易订单达成一致的,买方以成交价格的全款取得其对应产品的所有权,双方实时通过平台自动签署电子买卖合同,合同对买卖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买卖双方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根据合同的约定转移产品的所有权及结算相关资金。
第二十八条 依本办法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本平台交易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平台提供产品的交易服务,买卖双方完成交易后需缴纳交易产生的费用,具体费用标准另行公告。平台可根据产品不同属性做出不同约定,用户请知悉后再参与交易。
第三十条 用户申请提现时,需缴纳提现手续费,具体费用标准将另行公告。平台可根据不同的支付通道做出不同约定,用户请知悉后再参与交易。
第三十一条 用户持有产品后,可以通过平台提交提货申请,提货后的产品不得再通过本平台进行交易,在本平台以外发生的交易行为与本平台无关。
第三十二条 用户通过平台提交提货申请后,发行方将根据申请提货的用户需求及时安排发货。如保管方为本平台指定的第三方仓储公司,办理提货时,用户不得就产品的质量、数量、包装等问题向本平台主张任何权益。本平台可协助用户处理提货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第三十三条 平台可能会对交易进行限制,如限制交易的频率、数量或交易对象。本条款所述的交易限制仅对有风险交易的用户或产品适用,并非统一标准。
第三十四条 交易记录将被记录在区块链上,且有唯一的链上标识,以确保交易的可追溯性和透明度。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五条 用户在平台进行产品购买或交易时,建议仔细阅读平台的规则和条款,了解交易的流程和注意事项,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潮玩产品市场存在一定的风险,用户应认清市场风险,理性参与。
第三十六条 平台有权对用户日常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对于涉嫌内幕交易、恶意炒作、操纵市场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平台有权采取公开警告、暂停交易、资金冻结、产品下架、撤销交易、禁止入市等措施。对涉嫌违法的行为本平台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关于其他异常情况的说明:因不可抗力、意外突发事件、政策调整、交易系统故障或被非法入侵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平台有权认定该交易无效或采取其他相关措施。
第五章 系统维护
第三十八条 本平台有权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升级或更换交易系统,用户应当配合本平台采取的相应措施。因用户不配合造成的自身损失,本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平台维护、升级或更换交易系统会及时通过官网或其他相关媒介进行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平台披露的信息包括规则、管理办法、公告、通知等相关的文件。
第四十一条 平台将通过系统、官网或指定媒介发布业务相关的信息。对于已经公开发出的信息均视为有效送达。
第四十二条 未经平台准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泄露在从事相关业务中获取的商业机密,不得发布虚假、带有误导性或存在重大遗漏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 本平台发布的一切信息、公告内容等未经平台准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转载或传播。本平台产生的交易信息归本平台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
第四十四条 平台遵循真实、有效、完整、准确的原则发布信息,但相关信息仅供用户参考,平台不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第七章 争议解决
第四十五条 各方因参与本平台交易活动产生争议纠纷的,各方应当积极协商处理,各方协商不成的,可向本平台申请调解。
第四十六条 各方不能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各方因参与本平台交易活动而同本平台产生争议的,亦应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未尽事宜,本平台将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关办法、规则、细则、补充等。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和修改权归本平台所有,如有变更,将另行通知。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安徽文交所文潮集市平台
2024年11月20日